勞工健康服務法規依據

法規依據

•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,雇主應確保勞工之安全與健康

•依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》,建立勞工健康服務制度


適用對象

勞工人數達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,應依法辦理勞工健康服務

並依人數規模分階段適用


執行要求

300人以上或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,應配置或特約醫護人員

50–299人事業單位,應依規定辦理醫護人員臨場服務


制度重點

勞工健康服務應依規模及作業性質持續辦理

並由醫護人員提供專業建議





施行期程

富爾達健康事業有限公司




臨場服務頻率與補助

      

依據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》第三條、第四條及附表三、附表四規定辦理,依相關法規及補助辦法規定辦理,實際補助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。

富爾達健康事業有限公司




違規裁罰風險

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規定,未依規定辦理勞工健康服務,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,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

常見勞動檢查缺失項目:

人員配置不足

未依法配置或特約職業衛生醫護人員

健康管理未落實

未辦理健康檢查結果之分析、分級管理及異常追蹤

職業風險評估不足

未辨識作業環境及工作型態相關健康危害
未依評估結果採取相應之管理或改善措施

健康保護計畫未落實

未依作業風險規劃並執行健康保護計畫
未落實人因性危害、異常工作負荷、母性健康保護或職場不法侵害等預防措施

法定執行紀錄不足

未依規定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事項
缺乏完整執行紀錄或追蹤資料


我們如何協助事業單位符合法規

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及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》,提供勞工健康服務之規劃與執行協助:

協助建立勞工健康服務制度及年度計畫

辨識作業環境與工作內容之健康危害,辦理健康風險評估與資料分析

依健康狀況與作業特性,執行個別健康指導及異常追蹤

規劃並推動各項健康保護措施

提供臨場服務執行紀錄,作為管理與查核依據

協助事業單位將健康管理與作業風險連結,落實職業健康保護機制。